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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9-21

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慈善信托、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本基金会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利益。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本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

(二)财务部提出投资项目方案,由理事长办公会进行充分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初步投资意见后提交做出决策;

(三)理事会对理事长办公会的意见进行讨论,决议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落地执行,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投资管理流程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项目筛选、测算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投资项目汇总分析,及时跟踪和监控,按时收回本金、利息、分红等应得收益。

(三)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理事会、财务部、秘书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二)审议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财务部、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拟定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理事会授权下执行投资行为。

第十条 监事依照章程对基金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控及止损机制

 第十二条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二)投资项目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控股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规避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投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中止、终止或退出,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正常运作,或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

(三)其他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将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投资活动的止损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七章 投资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投资资产处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决策程序执行,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完成。

投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本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