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6-22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五)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 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