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管理制度

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1-26

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与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等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有偿代理、租赁;

)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但关联交易受益人不属于关联人的交易事项除外。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专项基金下的项目管理及因具体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交易行为按一般项目管理权限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价政策。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