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1-10
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及证照保管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及证照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银行开户证明和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及证照管理人员外出时,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将印章交给其他人员临时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需悬挂在室内明显位置。
第三章 印章及证照使用
第五条 在办理刻制印章、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基金会年检等事宜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可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条 凡基金会各类公文、协议、请示、报告、书面答复,上报统计、财务、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涉及本单位申领、调换、变更、年检各类登记证(表)等机构问题的事项,须按审批流程审批后,由办公室核对审批信息后用章,并按规定填写用章使用申请表。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保管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用印时仔细审核用章使用申请表内容,核对用印数量,用章完毕后认真记录《印章使用登记册》,确保证书、印章使用准确规范。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纸张等材料上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或印刷印模时,需经理事长书面批准,注明份数并编号,未使用或使用完毕后需退回,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销毁。
第十条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基金会有权对当事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批准后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