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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9-10

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记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专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等工作,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记录和折旧、摊销等业务核算工作,填报规定的报表。

第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人员按有关操作规程使用资产,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坏和违规操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

第二章 资产取得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购置。购置时应参照《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无论何种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经办人应确保所取得的资产合乎使用要求、达到规定使用状态、质量合格、无遗留等问题。

 

第三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固定资产数量、附件负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配、挪用、调离、转借他人、自行拆卸、维修和改变其原有面貌。资产使用人、资产保管人调动或离职的,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相关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修缮工作,经常就资产使用状况和效能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比例按如下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5%;

(二)运输设备,使用年限4年,残值率5%;

(三)办公设备,使用年限5年,残值率5%;

(四)电子设备,使用年限3年,残值率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减损与报废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严重降低工作效率,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同类型产品现阶段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毁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由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办公室按流程报批,相关批件交财务人员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资产清理变卖,需进行资产评估和质量鉴定。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出售变卖还应做好过户登记手续,确保资产清理变卖无遗留问题。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盘亏、意外毁损,均应查明情况及原因。如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毁损、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照价赔偿,财务部门作资产减少处理,并将相关报告和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20181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