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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9-27

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设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本着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捐赠的资金全部进入基金会的账户,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根据其意愿专款专用,独立运作公益项目,并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项目部分管主要承担专项基金的服务、重大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模板);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简历;

(四)企业或个人合法合规承诺书。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特殊专项基金除外)。独家设立并冠名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规范名称: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具体冠名应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设立人的意见。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和项目活动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公章;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派生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第九条  专项基金按规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管理办法,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由基金会派人员担任管委会副主任,捐赠方或发起人派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及专项基金办公室主任。下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和管理办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和管理办法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五)基金会工作经费(管理费)提取的比例。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代表专项基金对外签署所有协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施服务、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宗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管委会确定后,由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基金会批准后,专项基金管委会具体实施。管委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等。

第十五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从发起资金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基金会本级工作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专项基金公益成本支出不超过本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工作简报。每项重大公益活动结3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公益项目或活动工作简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年度项目工作报告。每年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年度项目工作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十七  专项基金每年度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一般由专项基金方自行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如有特殊需要,经约定也可由基金会方聘请。

十八  专项基金如需建立网站,须与基金会官方网站相关联。在基金会的名义下,开展项目公示、定向募集及其他宣传展示活动等,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九  基金会须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定向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依据协议完成约定的项目内容后,或双方同意解除合作,需要终止时,应经理事会批准。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发起人或捐赠人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协议终止

  基金会与专项基金签订的协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 已完成协议中设定的工作任务,设立人表示不再延续的,自行终止;

(二) 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项目运作的,自行终止;

(三) 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创始基金的20%,且该状况持续超过2年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四) 未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项目工作报告,经提醒、催促逾期超过半年仍不履职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五)在项目运作时出现重大问题,或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二十二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设立人共同对其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进行公告。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和设立人共同讨论协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立人的意愿,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十三  专项基金终止后,其设立人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再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所属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的专用名片。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北京吾爱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起实行